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