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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三、

三、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一) 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 (三)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修改为:“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

引用法条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十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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