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