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