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