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相关任务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拒不服从国家储备管理的;
未按要求完成第三十条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第三十一条中前五类情形的;
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拒不服从国家储备管理的;
未按要求完成第三十条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第三十一条中前五类情形的;
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