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