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