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