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