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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 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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