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农发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