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调整的批复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