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定期评估现有开发县的开发潜力。已完成开发任务、因城市规划和发展导致土地资源无保障或者缺乏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开发县范围。

已完成开发任务或者因城市规划和发展导致土地资源无保障退出的开发县,在满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继续安排项目支持其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