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开发县,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予以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

被暂停开发县资格的,暂停期限为1年。暂停期内,上级财政部门对被暂停县不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上级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3年内不能新增为开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