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垦区予以适当倾斜。对区域内因自然资源条件限制无法纳入开发范围的若干县,可以按地级(市级、师级、农垦总局)为单位整体纳入,视同一个开发县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