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耕地资源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丘陵山区的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灌溉水源有保障;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显著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开发工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保障;农民群众开发意愿和积极性高。
耕地资源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丘陵山区的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灌溉水源有保障;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显著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开发工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保障;农民群众开发意愿和积极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