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贴停发。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所在单位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