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原则上应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国办理,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