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院校和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与国外院校在文化和语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国外派遣汉语教师和国外单位为汉语教学在本地聘请的汉语教师的费用,原则上由派遣单位或聘用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