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