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七条 出国教师任期结束回国,须在回国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有关经费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津贴补贴的5%。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