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五条 出国教师从国外聘用方获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收入是当地货币,在任期结束时有结余,且不能兑换自由外汇的,可凭工资等收入单据将当地货币交给我驻外使领馆,按照交给时外交部规定的外汇内部比价折算美元,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但与我驻外使领馆兑换的当地货币,不得多于国外聘用方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数额的2/3。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