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由出国教师个人兑换任教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