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从国内预先领取任教期限一半并且不超过一年的国外工资,亦可到达任教国后,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机构领取。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