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可以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按出国教师规定回国休假一次。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到出国教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放弃探亲,可转给出国教师本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