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五条 出国教师任期为二年或以上的,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