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探亲,均须报请我驻当地使领馆批准,并利用任教单位假期出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