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八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八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