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