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