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可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实施的国家储备林项目需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全面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如决定终止,应当明确项目后续处置方案,确保林农等项目实…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3月8日印发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林工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