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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总局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十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拟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对建议进行综合协调,拟定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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