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拟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应当结合体育工作实际提出,并与修改和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

建议应当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目的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前期工作情况、起草单位、工作进度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