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局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办公厅、经济司、监察局审核汇总后报总局批准,并编入总局年度会议计划。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三类会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计划由各部门分管总局领导及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