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总局、直属单位、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订立合同。

总局、直属单位、协会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内设机构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内设机构名义订立合同的,应当获得本单位的书面授权,授权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事项和范围;以内设机构名义订立合同的,其相应民事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