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偿还债务和垫资;
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偿还债务和垫资;
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