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