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