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