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釆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