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