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