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