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六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所属国家政府已经同我国政府签订有商船通航协定的,可以仍按协定执行;协定中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