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监督可以禁止其出航:

失去适航状态;

违反安全航行规定;

未缴付港口费用;

未缴付应缴的赔偿款项又未提出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