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四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监督可以禁止其出航: 失去适航状态; 违反安全航行规定; 未缴付港口费用; 未缴付应缴的赔偿款项又未提出适当担保。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