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三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当迅速向港务监督提出海损事故报告书,听候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