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