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