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